[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昨日记者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19元)。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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