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5月,高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价值50余万元,考虑几天以后,高先生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3万元。5日后,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7月30日交付房屋。在本案中,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了3万的定金,
案情简介:2016年5月,高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价值50余万元,考虑几天以后,高先生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3万元。5日后,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8年7月30日交付房屋。此后,高先生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到了双方约定交房的日子,高先生满怀欣喜地去收房,这时才发现所购楼房还没有完工,还有工人在里边施工,近期交房入住是没有希望的事情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一再推迟交房日期,时间又过去快半年了,高先生的房屋仍然不能交付。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人的高先生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了3万的定金,因不超过主合同20%,因此,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另外,高先生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要退还全部房款,并应当承担高先生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基于以上分析,高先生可以与房产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高先生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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