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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如果离婚了将如何分配?

淄博晚报  2019-05-13 10:27

[摘要] 王某因与丈夫感情破裂,欲起诉离婚。其丈夫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房产时值40万元,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在银行贷款30万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20万元,不动产登记于其丈夫名下,该房产现在市场价格100万元,双方就不动产处理问题协议未果,王某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简介:王某因与丈夫感情破裂,欲起诉离婚。其丈夫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房产时值40万元,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10万元,并在银行贷款30万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20万元,不动产登记于其丈夫名下,该房产现在市场价格100万元,双方就不动产处理问题协议未果,王某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案中,首先计算诉争房产的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100万元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40万元加上共同已还利息、各种税费等计10万元,诉争房产的率: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100%=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20万元乘以不动产率200%,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计算公式:20万元×200%÷2=20万元。王某在离婚时可主张房屋补偿款20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款;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

友情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不仅仅要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还应对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处理,非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有权要求产权登记一方进行补偿,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财产损失。

耿江泉律师

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中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和中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业务专长:民商案件、公司法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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