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和胡某2009年结婚,2017年2月胡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中,两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购买时价值30万元,结婚之前刘某支付首付13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现在该房产价值50万元。胡某认为该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有,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胡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情简介:
刘某和胡某2009年结婚,2017年2月胡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中,两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购买时价值30万元,结婚之前刘某支付首付13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现在该房产价值50万元。胡某认为该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有,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胡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律师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两人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比较合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以及一定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在诉讼中,双方可以就增值部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法院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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