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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走向都有“规矩”

淄博晚报  2017-01-13 10:27

[摘要]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走向都有“规矩”。条例明确规定,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同步埋入地下;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走向都有“规矩”。条例明确规定,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同步埋入地下;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须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法规链接: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有关规定。

本条明确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编制的实施主体,专项规划的报批程序,以及在编制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

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同步埋入地下;(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架空通信、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埋入地下;超过110千伏等级电力线路,应当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埋入地下;(五)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六)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涉及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同步埋入地下,不能同步埋入地下的,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线管位;2、“110千伏以下”包括110千伏;3、“水平净距”是在同一平面内两条同一方向敷设的并行管线,其外壁之间的距离;4、“垂直净距”指两条管线上下交叉敷设时,从上面管线外壁底点到下面管线外壁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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