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6日至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指出,鼓励社会资本 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各类管线应全部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10月26日至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指出,鼓励社会资本 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各类管线应全部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条例将“地下综合管廊”单独列为第六章。条例要求,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或者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空间。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提升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 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 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进 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优先参与管廊 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由市、区县人民 通过招标、委托或者其他方式依法确定。
根据条例要求,在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外,各类管线应当全部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管线。
职责方面,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入廊管线的权属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条例还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和信息、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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