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一与张二同为张某的儿子,张三为张某的女儿,王某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为了分配农村家中的房屋而制定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张某、张一和张二分别在协议中签了字。该协议约定:张一给张二1000元钱,房屋归张二 ,并由张一张二共同承担张某和王某的扶养义务。
案例简介:
张一与张二同为张某的儿子,张三为张某的女儿,王某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为了分配农村家中的房屋而制定了一份财产分配协议,张某、张一和张二分别在协议中签了字。该协议约定:张一给张二1000元钱,房屋归张二 ,并由张一张二共同承担张某和王某的扶养义务。现张某与王某已去世,张一与张二由于对张某和王某生前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执,张二没有尽到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张一现起诉张二要求分得房屋的部分 权。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分配的生前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该财产时应该得到王某的同意,既王某应该也在协议中签字认可。同时,张某的女儿张三也是具有分配该财产的权利,也应该在该财产分配协议中签字认可。从法律上讲,该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张一的诉求,认为该协议是有效的,理由为在当时那个年代的农村里,基于公序良俗,一般家里都是丈夫说了算,并且嫁出去的女儿就相当于泼出去的水,没有扶养老人和分配老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案件中,法官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判决了原告张一败诉。
因此,从本案可以看出,当法律规定模糊或者不完全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公序良俗自由裁量。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