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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实施快处快赔

淄博晚报  2016-09-29 14:28

[摘要]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有效解决轻微道路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长时间占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问题,自10月1日起将在全市各区县城区、在规定时段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有效解决轻微道路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长时间占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问题,自10月1日起将在全市各区县城区、在规定时段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新规实施有两大变化,一是实施区域从原来的中心城区扩展到我市各区县城区,二是实施时间延长到全天12。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是指每日07:00至19:00,在淄博市各区县城区,机动车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拍照取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载“淄博交警APP”或关注“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平台”,根据其中“事故e处理”功能模块菜单的提示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保险公司实时受理保险报案并快速理赔,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节约执法办案资源,对事故当事人来说可以减少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环节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

“淄博交警APP”、“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平台”设置“事故e处理”功能模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载“淄博交警APP”或关注“淄博交警微信公众平台”,根据“事故e处理”功能菜单的提示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在本市投保车辆保险的机动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使用“事故e处理”功能菜单处理事故,按以下步骤操作:

1.“拍照取证”。当事人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按照“事故e处理”功能菜单的提示指引,拍摄上传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包括可以清晰辨别机动车类型、号牌号码、事故形态、道路标线等信息的前方、后方全景,以及可以清晰辨别碰撞部位、外表受损情况的碰撞部位特写3类照片,每类照片多可以拍摄两张),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之后拍摄上传双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标志/凭证照片和联系方式等。

2.“责任认定”。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认定责任的,由当事人自行认定责任,根据当事人确认并提交的事故及自行协商信息,自动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并推送至当事人手机客户端;不能协商认定责任的,当事人通过“事故e处理”功能菜单请求交通警察在线指导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三类,认定责任后,通过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后台在线处理系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文本,并推送至当事人手机客户端。

3.“保险报案”。当事各方均在本市投保车辆保险的,有责方当事人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任意一方机动车未在本市投保车辆保险的,当事人使用“事故e处理”功能菜单完成“拍照取证”及“责任认定”环节后,共同到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到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因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广大驾驶员朋友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仅适用在本市辖区各区县城区、“规定时段”:07:00-19:00,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物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且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任意一方存在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或有饮酒嫌疑的,不适用快处快赔,须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三是取证结束后要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四是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并经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的,如当事人有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对其依法一并处罚。五是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要依法处理,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由公安机关和保险行业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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