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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妻子不签字买房协议有效吗

淄博晚报  2016-05-15 21:27

[摘要]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案情简介:十一年前,老张向同事老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他按照协议约定向同事老王支付了十万元的购房款,老王与其妻子老赵将房屋腾出交付给他使用,但一直没有为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半年后,老王与其妻子老赵离婚。之后,老赵一直不予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为维护自己的房屋权利,老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老王、老赵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老张。老张与老王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虽然该房屋系老王和老赵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上并无老赵的签字。但是老王将房屋交付给老张使用至今已经十多年,老赵从未提出过异议,明显不合常理,且老王与老赵在协议离婚时并未对本案诉争房屋作出处理。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确认老赵对老王出卖本案房屋是认可的。老张与老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生效后,老张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老王和老赵未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如果卖方有配偶,不论房产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还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在无法确定房产所有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防未签字的一方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房屋权利。

购买二手房,支付购房款后要尽快进行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以防卖方一房多卖或反悔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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