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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淄博晚报  2016-03-10 21:29

[摘要] 昨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公布《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该《意见》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

昨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公布《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该《意见》明确提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设施,该《意见》提出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

该《意见》规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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