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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积金管理办法即将开启 14种情形可提取余额

凤凰房产淄博  2016-03-07 12:08

[摘要] 3月6日,凤凰房产淄博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获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申请等作了具体规定。

3月6日,凤凰房产淄博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获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申请等作了具体规定。

十四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五)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六)职工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七)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八)退休的;(九)出境定居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一)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十二)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持续失业满2年仍未再就业的;(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四)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了解到, 符合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需要核实相关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同时符合八个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达到规定期限;(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八)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资产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法》指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开发商若违反此规定,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单位违法缴存高处以5万元罚款

按照《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应当配合协助其查询,此外,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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