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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淄博城区新建工程禁现场拌砂浆

淄博房天下  2015-11-17 09:07

[摘要] 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及主体未验收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我市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节能防尘”,12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昨天记者从住建部门获悉,为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排放和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全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及主体未验收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干混砂浆。今后我市将严格预拌砂浆企业准入,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环境保护、交通状况、建筑规模等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规定资质方可生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预拌砂浆产品拟进入建筑工程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将基本信息录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资质、诚信和施工现场砂浆质量等方面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预拌砂浆企业不得另行设立分厂、分站、分生产线等。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核查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诚信登记、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对预拌砂浆留置试块并送检,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施工许可前缴纳改为施工许可后半年内缴纳。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和散装设备,以及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通过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扶持。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普通干混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运输设备应保持外观清洁,避免沿途污染。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审退,工程不得参与“绿色建筑”和“柳泉杯”“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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