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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卖房可不经配偶同意 只认房产证

中安在线  2015-06-30 09:02

[摘要] 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7月1日号起,房屋买卖、抵押时,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也无需经配偶同意。

合肥房产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7月1日起,房屋买卖、抵押时,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也无需经配偶同意。

我们来举个例子,设定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根据新规,从7月1日起,因为新建房屋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是属于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经登记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或者是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询问与登记簿上一致时,才能办理。也就是说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买的房子,如果是协定的共有房屋,如果在7月1日以后要申请登记办证,好房产证上面要写两个人的名字。

因为如果按照以前的政策,如果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也就是隐性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需要经过夫妻两人的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候如果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7月1日起,房屋的买卖、抵押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无须经过配偶的同意。

但该通知也同时明确了,新规有一年的过渡期,今年7月1号之前,完成登记的且在明年7月1日之前出售或者抵押的还是按照老的政策。这也就是说2015年7月1号前已经完成房屋登记并且记载着权益人的在2016年的7月1号之前申请办理这个各项业务,房屋登记的机构还是要对他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的,属于夫妻婚姻内续存的房屋,需要通过申请。但是2016年7月1号起就一年过渡期结束之后,房屋登记在继续申请时,要对房屋的供有人进行查询。如果查询的结果,跟这个登记簿上不一样,申请人应该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举例: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买过房,办理了房屋房产证,但房产证上只有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在明年7月1号前李女士买卖房子,房产部门还是要通过查验婚姻关系的,而且要经过张先生的同意才行。但是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子是在明年7月1号之后办理房产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将充分尊重购买人的意愿,在房产登记本中直接将申请购买人的房屋登记为房屋所有人,不再申请查验这个婚姻关系。此外房产部门也是表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子,市民可以申请加名而且可以实施共同登记。夫妻双方加名的不需要手续费,只要带齐结婚证、户口本、登记证等,即可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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