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淄博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了2015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新的条件标准。
昨日淄博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了2015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新的条件标准,除了家庭收入标准提高,其他条件与2014年申请标准几乎无差异。
一、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具有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且住满一年;
具有以下材料之一的侍卫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簿》;2、大中专毕业生及以上学历;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4、无单位,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年以上;5、无单位无养老保险的需提供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出具的城镇户口证明;
(二) 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张店区36925元、桓台县33700元、博山区30636元、周村区28770元、临淄区35496元、桓台县33700元、高青县25077元、沂源县30082元、高新区39187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8770元。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以上条件。
75周岁以上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无子女的,可单独申请。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资格证》:
(一) 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二) 已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 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2年的;
(四) 离婚不满1年的;
(五) 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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