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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户籍改革10月1日全面实施 符合条件可落户城镇

淄博新闻网  2014-09-29 09:26

[摘要] 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统一简称《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统一简称《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我市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速度加快。

据了解,我市是在国务院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后率先在全省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城市。

《意见》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原则、转移对象、主要载体、任务目标。到2020年,我市平均每年增加城镇常住人口12-15万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全市城区(县城)常住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落户城镇。一是本市人员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二是市外人员在主城区外的城区、县城、建制镇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对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的、或具有普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

《意见》提出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即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等,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和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加快推进商业保障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救助范围;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其中特别提到,尊重和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权保持不变,其本人自落户城镇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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