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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桓台县深化综合治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淄博人民政府网  2010-05-04 14:28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及《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及《淄博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预收款收据的管理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首付款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为从源头上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各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等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业票据的管理,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贷款时,必须要求购房人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各金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要于每月15 日前,将房屋贷款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二、进一步加强贷款应税合同的税收管理为加强综合治税,地税部门与各金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金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代征借款人应缴纳的贷款合同印花税。金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要于每月15日前,解缴代征税款并将代征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依据实际代征入库税额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三、进一步加强其他需代征的地方税收管理地税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税收,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委托。各金融部门、市住房公积金桓台管理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工作,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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